第一条该政策适用范围
我校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校生、毕业生和保留学籍的新生。
第二条我校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入伍前成绩有未通过的,学校在学生入伍前组织针对入伍学生的补考。
2.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最高给予8个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奖励(即免修公共选修课)。
3.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免除三年住宿费。减免住宿费与学费补偿一并办理。
4.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免修军事理论课(必修课)。
5.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6.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入党入团。
7. 参军入伍的我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条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校在校生、保留学籍的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参动〔2013〕69号文件)
2.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校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根据个人自愿申请,待学校审批后可以转专业。(教学厅〔2015〕3号文件)
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校毕业生士兵入伍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参照和享受我校当年的应届毕业生政策。(教学厅〔2009〕5号文件)
4.根据政策规定,从2018年起,从昆明市(含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零门槛”落户。(昆政发〔2018〕号文件)
5.根据政策规定,因参加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的征兵体检和政治考核产生的车旅费、食宿费,由当地兵役机关给予全部报销。(云政发〔2018〕22号文件)
6.根据政策规定,云南省从2018年起,对入伍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伍的本、专科在校生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二次入伍人员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本、专科毕业生,昆明市还将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7.根据政策规定,从2018年起,昆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不低于10000元,主城区等将每人达到15000元。从昆明市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优待金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云民优〔2016〕31号文件)
8.根据政策规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財教〔2013〕236号文件)(財教〔2014〕180号文件)
9.根据政策规定,高职(专科)在校生以及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参动〔2013〕69号文件)
10.根据政策规定,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奖励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以及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参动〔2013〕69号文件)
11.根据政策规定,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确定。(教学厅〔2015〕3号文件)
12.根据政策规定,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国办发〔2013〕78号文件)
13.根据政策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国办发〔2013〕78号文件)
14.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参动〔2013〕69号文件):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15.根据政策规定,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伍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教学〔2013〕8号文件)
第四条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