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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廉语 |‌ 守好廉洁底线 护航阳光招生

文:纪检监察处   摄:    来源:纪检监察处   投稿日期:    编辑:杨帆       一审:陆兰   二审:李娟   三审:张延星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

分管审核 领导审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系统整治工作,持续强化招生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纪检监察处现面向广大教职员工作如下廉洁提醒,希望各部门、各学院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招生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等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秉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严格按照学校招生章程开展工作,严禁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2.严守招生工作纪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教育部发布的高考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相关规定,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不以任何理由提前向考生发放任何形式的录取通知书或承诺录取。

3.严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与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合作,严禁更换录取名单。

4.严禁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5.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禁泄露任何与招生相关的信息,坚决杜绝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确保招生的公开、公正、公平。

6.充分尊重考生本人意愿,严禁代替考生办理申请院校及报到注册等手续;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来源: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并经内部整理